
原文依据:第一类 限制类 第11条。
涉及产品:“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,橡胶促进剂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(TMTM)、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(TMTD)、二苯胍(DPG)生产装置”。
从源头收紧存在环保与职业健康潜在风险的传统助剂产能扩张,将倒逼企业加速开发或选用更环保的次磺酰胺类促进剂、绿色塑解剂等替代体系。
原文依据:第二类 淘汰类 一、(8)。
涉及产品:“橡胶硫化促进剂N-氧联二(1,2-亚乙基)-2-苯并噻唑次磺酰胺(NOBS)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”。
这是对已明确为落后工艺与风险产品的强制出清,这两种产品因为容易产生致癌物在国际高端市场基本已经禁止使用,这次的“淘汰”标志着国内产业监管与国际高标准接轨,相关存量产能必须彻底退出。
原文依据:第一类 限制类 第2条。
涉及条款:对“20万吨/年以下丙烯腈、20万吨/年以下苯乙烯(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)”等装置的限制。
限制小规模的生产,提高生产规模,推动原料供应进一步向大型化、一体化基地集中,不断提升产业效率。
原文依据:第一类 限制类 第5、6条及相关淘汰类条目。
涉及条款:限制小规模“烧碱”、“黄磷”、“三氯化磷”、“五硫化二磷”等;淘汰“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(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)”等落后工艺。
这将收紧合规原料的供应,将推动原料生产向更集中、更清洁的方向发展。
原文依据:第一类 限制类 第11条;第二类 淘汰类 一、(8)。
涉及条款:限制“斜交轮胎和力车胎”;淘汰“50万条/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”。
这表明了淘汰落后轮胎产能的决心,进一步巩固了子午线轮胎的主导地位。产业向子午线、绿色、高性能轮胎升级的趋势,必然要求与之匹配的高性能、环保型橡胶助剂。
原文依据:第一类 限制类 第3条;第二类 淘汰类 一、(7)。
涉及条款:限制“10万吨/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-羧基丁苯胶(含丁苯胶乳)生产装置,5万吨/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”等;淘汰“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”。
提升主流胶乳的规模门槛,有利于行业整合与产品品质稳定。淘汰四氯化碳溶剂法工艺,是履行国际环保公约的强制行动,将推动氯化橡胶生产转向水相法等环保技术。
原文依据:第二类 淘汰类 一、(10)。
涉及条款:淘汰“敞开式无废气收集”。
不仅是橡胶助剂相关企业,这是所有化工生产装置都必须遵守的环保红线,对全流程进行密闭化改造与VOCs治理已成为生存与生产的“准入门票”。


















